商标淡化
商标淡化-廉政消费者困惑的保护
商标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使他们能够识别标志来确定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以稀释索赔根据联邦法律为准,商标所有人必须证明:
- 一个著名商标的所有权,一般消费大众的广泛认可;
- 后成为著名商标,侵权人开始使用的商标或商号,很可能造成的“模糊”或“著名商标”tarnishment稀释。
-联邦稀释稀释规约
联邦商标淡化修正法(FTDRA)2006年提供对两种类型的稀释保护驰名商标的所有者:
(1)稀释模糊;
(2)稀释的Tarnishment。
法院可能会发现,即使它不会找到一个混乱的可能性,即使雇主和被控侵权销售不同商品的稀释。
稀释-名人堂因素
根据的FTDRA,商标是著名的,如果是一般消费大众广泛认可,作为指定的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在确定名利,法院可能会考虑以下几点:
(1)该商标的广告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无论是广告或宣传由雇主或第三方;
(2)根据该商标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销售金额,数量和地理范围;
(三)该商标的实际认可程度。 市场调查可能会有所帮助。
(4)无论是商标注册上注册。 考虑如果鲜明。
稀释通过模糊
通过稀释模糊定义是由法院考虑以下因素“之间的商标或商号损害该商标的显着性和驰名商标的相似性所产生的协会。”
(1)之间的商标或商号和著名商标的相似性程度;
(2)固有的或后天的独特性的程度;
(3)在多大程度上著名商标的所有者从事大幅独家使用该商标的;
(4)著名商标的认可度;
(5)无论被控侵权商标或打算创建一个驰名商标协会商标名称的用户;
(6)之间的任何商标或商号和著名商标的实际关联。 再次,调查可能会有所帮助。
稀释由Tarnishment
由tarnishment稀释“协会从产生相似的商标或商号和著名商标,损害著名商标的声誉。”并非所有协会将导致tarnishment。 例如,一本杂志的的比恩商标的非商业性的蠢事缅因州的反稀释法规的应用举行,以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其中一本杂志没有使用商标标识或市场的商品或服务。
稀释疗法
兰哈姆法“第43条第(三)(5)指定稀释的补救措施,说明:
根据本款提出的诉讼中,著名商标的所有者应有权禁令救济,一组提出的这个称号1116条。 著名商标的拥有者也应有权(货币救济)在第1117(a)和1118这个称号,受到法庭酌情决定及权益的原则,如果规定的补救措施:
(一)可能造成模糊或按tarnishment稀释稀释的商标或商号是第一次使用电子商务所针对的禁令后,2008年10月6日被请求引渡人。
(二)根据本款所产生的索赔:
(一)由模糊稀释的原因,寻求禁制令所针对的人故意贸易对驰名商标的识别;
(二)由由tarnishment稀释的原因,寻求禁制令所针对的人故意伤害著名商标的声誉。
本节排除对任何一个潜在的稀释商标或商标名称之前,2008年10月6日开始使用的货币救济,除非采取行动,在该日期之前提交的。
上次修改时间:2009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