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DMCA)是美国版权法,实现了两个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条约,并包括以下条款:

  • 使得犯罪规避大多数商业软件中内置的反盗版措施。
  •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将删除用户的网站,似乎构成侵犯版权的材料。 请注意,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将被视为出版商并不会承担版权侵权责任,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只要他们采取行动来限制用户访问不良物质。
  • 禁止制造,销售,分配或使用非法拷贝软件的代码破解设备。
  • 是否允许版权保护装置的打击,但是,进行加密研究,评估产品的互操作性,和测试计算机安全系统。
  • 反规避条款在某些情况下,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提供豁免。
  • 限制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机构的责任 - 当他们成为在线服务提供商,并在某些情况下 - 由教师或研究生的版权侵权。
  • 需要,“webcasters”唱片公司支付许可费。
  • 要求,版权登记,与有关各方协商后,提交给大会的建议,就如何推动远程教育通过数字技术,而“维护版权拥有人的权利和用户的需求之间的适当平衡。”
  • 国家明确“[N]在本节othing应影响到侵犯版权,包括合理使用的权利,补救措施,限制或抗辩。 “。

上次修改时间:2009年12月5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