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该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DMCA)的是美国版权法,1996年实现两个WIPO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包括以下条款:
- 使它成为犯罪规避到大多数商业软件内置的反盗版措施。
-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预期,以消除用户的网站,这似乎构成侵犯版权的材料。 请注意,被视为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出版商将不会为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只要他们采取行动来限制用户访问不良物质版权侵权责任承担责任。
- 不法分子制造,销售,或代码开裂用于非法复制软件设备的分配。
- 是否允许开裂的版权保护装置,然而,加密进行研究,评估产品的互操作性和测试计算机安全系统。
- 从非营利组织提供豁免图书馆,档案馆反规避规定,教育机构在某些情况下。
- 赔偿责任限额的非盈利性高等教育机构 - 当他们成为在线服务提供商和版权在某些情况下由教师或研究生侵权 - 。
- 要求“互联网广播”支付许可费给唱片公司。
- 规定,著作权登记经过与有关各方协商,在向国会提交建议,就如何通过数字技术促进远程education而“维持一间版权持有人及用户的需求的权利,适当的平衡。”
- 国家明确规定“[ŋ]在本节规定不影响othing权利,补救措施,限制或侵犯版权,包括合理使用抗辩。 。 “。
最后更新:2009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