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的常见问题
- 什么是诽谤?
- 什么是诽谤索赔的元素是什么?
- 真理是诽谤索赔的抗辩?
- 可以由第三方网站用户发布的一项民意是诽谤?
- 什么是可以证实的事实声明?
- 报告,对公共和私人的数字之间的差异是什么?
- 谁是公众人物呢?
- 如果一个网站要汇报公众的争议?
- 论坛或博客是否有相同的宪法保护作为主流媒体?
互联网企业经常问律师事务所,准备或评估网站的内容,以提供意见的内容是否是诽谤,如果是这样,有什么法律补救办法,或涉嫌诽谤内容的抗辩。 在一般情况下,供应商的网站,论坛提供者,主持人和其他的“中介人”,允许第三方发布内容不涉嫌诽谤职位由用户负责。 也就是说,第230条规定辩护责任,也就是所谓的“安全港”提供一个“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指责是它的用户发布的内容涉嫌诽谤的法律责任。 然而,随着中说,有一个警告,因为第230并不总是保护供应商或“中介”网站作者的评论或改变张贴改变第三方发布的超出其原表达的内容。
下面是一些更常见的问题和答案(常见问题)有关诽谤。 请注意,这些常见问题是不被解释为法律意见,也不应被依赖或以其他方式取代合格的律师寻求法律意见的地方。
一般来说,诽谤是一个事实的虚假和特权的语句是有害的某人的声誉,并出版了“带故障”,这意味着作为一个结果,疏忽或恶意。 国家法律往往以特定的方式定义的诽谤。 前者是书面诽谤,诽谤是口头诽谤。
建立了诽谤索赔,必须证明以下:
- 一个比其他人诽谤的出版物;
- 虚假陈述的事实;
- 据了解
一个。 和有关的人的诽谤;
2。 趋向于损害的诽谤人的声誉。
- 如果诽谤的人是公众人物,他或她还必须证明“实际恶意”。
是。 真理是绝对的防御诽谤索赔。 但记住,事实可能证明是困难和昂贵。
编号第230的CDA保护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和“中介”诽谤索赔。 然而,涉嫌诽谤的人可能仍然对用户发布涉嫌诽谤的评论,只是标签不作为“意见”的声明如此行动。 法院看是否合理的读者或听众可以理解的声明,声称可以证实的事实声明。 一些法院说,在互联网公告板或聊天室中发了言,极有可能成为意见或夸张,这些法院认为句话的上下文来考虑,如果该语句可能被理解为一项民意而比一个打扮成民意的事实断言。
核查事实的一个语句是传达一个可证明的虚假事实的断言,如某人已犯谋杀罪,或已对他/她的配偶欺骗。
声称诽谤只有一个私人的数字来证明,一个疏忽行事,这是说,“合理的人”不会发表诽谤性陈述。 一个公众人物,必须出示“实际恶意” - 涉嫌诽谤的声明或者虚假的知识,或罔顾真相公布。
公众人物是一个积极寻求在公共利益问题,影响问题的决议。 除了明显的公众人物 - 政府雇员,参议员,总统候选人 - 有人可能是一个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 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之一(一)自愿参加讨论有关公众争议,及(b)有媒体访问他/她认为,整个。 请注意,商业并不总是公众人物。 相反,业务相同的标准为个人的判断。
许多司法管辖区承认一个“中立的报告文学”的权限,以保护可能诽谤性的指控引起公众争议的“准确和无私的报告”。 例如,由一家法院解释说,“[t]他在被充分告知有关的争议,往往围绕敏感问题的愤怒,要求记者提供的自由,没有为他们承担责任报告等收费的公共利益。”
是。 美国最高法院曾说过:“在诽谤法的情况下,机构媒体的权利都没有更大的,没有比从事同样活动的其他个人和组织所享有的少。”此外,第230节规定辩护责任,就是所谓的“安全港”,“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指责是它的用户发布的内容涉嫌诽谤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上次修改时间:2009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