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及稀释

强和著名商标的拥有者有可能宣称使用类似的名称,以防止其他企业的债权分为两类:

为准侵权不正当竞争 ,原告必须证明:

  • 在一个有效的商标的在先权利;
  • 被告的商标是如此的相似,以建立一个混淆,误认或欺骗的可能性。

为了为准稀释根据联邦法律,原告必须证明:

  • 拥有一个驰名商标,这是一般消费大众的广泛认可;
  • 后成为著名商标,被告开始使用的商标或商品名称,很可能造成模糊或著名商标tarnishment的稀释。

上次修改时间:201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