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和稀释的肯定抗辩
可以断言,在商标侵权或稀释索赔被告肯定的防御基本上有两种类型:
合理使用;
蠢事。
合理使用
公平使用时会出现一个描述性的商标是善意用于其主,而不是次要的 ,意义,并很可能会导致没有消费者混淆。 因此,例如,谷物制造商可能能够来形容其谷物组成的“所有的麸皮,”,而在商标侵权后,家乐氏“权利”的所有麸皮的。“这种纯粹是描述性,并不会调用二级意义的标志。 同样,在一个案例中中,法庭举行,被告的“鱼鱼苗”来形容一个面糊涂层为鱼是合理使用,并没有不侵犯原告的商标“鱼,周五时。 “Zatarain的,公司诉橡木树丛熏公司,698 F.2d 786(第五巡回上诉法院1983年) 。 这种用途很荣幸,因为它们使用的条款只在他们的纯粹描述性的意义。
滑稽模仿
如果他们没有太直接关系到商业用途,可以允许一些蠢事商标。 这里的基本思路是,艺术和编辑蠢事商标成为一个宝贵的关键功能,而这个关键的功能是享有一定程度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法院采取不同的方式,纳入分析的第一修正案利益。 例如,有些法院申请一般的分析“混淆的可能性”,使用“第一修正案”作为分析的一个因素。 其他法院已明确平衡第一修正案的考虑,对可能出现的混乱程度。 也有些法院审理认为,有效地胜过商标法第一条修正案,在某些情况下。 然而,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似乎更同情的范围内,模仿商业和同情的程度,模仿涉及商业使用该商标的。
上次修改时间:2009年12月5日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