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
商标淡化-防止消费者带来的困惑损害
商标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使他们能够识别的标记来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为了稀释声称根据联邦法律为准,商标所有人必须证明:
- 拥有一个驰名商标,这是一般消费大众的广泛认可;
- 后成为著名商标,侵权人开始使用的商标或商品名称,很可能造成“模糊”或“tarnishment著名商标”稀释。
-联邦稀释稀释规约
2006年联邦商标淡化修订法(FTDRA)提供业主对两种类型的稀释保护著名商标:
(1)通过模糊的稀释;
(2)稀释Tarnishment。
法院可能会发现即使不会找到一个混淆的可能性,即使雇主和涉嫌侵权销售不同商品的稀释。
稀释-名人堂因素
根据FTDRA,商标是著名的,如果是一般消费大众的广泛认可指定作为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在确定名利,法院可考虑以下几点:
(1)持续时间,程度和该商标的广告和宣传的地理范围,无论是宣传或由雇主或第三者的宣传;
(2)的金额,根据商标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销售的数量和地理范围;
(3)该商标的实际认可程度。 市场调查可能会有所帮助。
(4)无论是商标注册上注册。 如果鲜明的考虑。
稀释通过模糊
通过模糊定义为稀释法院认为以下因素“的商标或商号和著名商标,损害了该商标的独特性之间的相似性所产生的关联。”
(1)之间的商标或商号和著名商标的相似程度;
(2)固有的或后天的独特性的程度;
(3)著名商标的所有者是在从事大幅独家使用该商标的程度;
(4)驰名商标的认可度;
(5)被控侵权商标或商标名称的用户是否打算建立一个协会与著名商标;
(6)之间的商标或商号和著名商标的任何实际关联。 同样,调查可能会有所帮助。
稀释由Tarnishment
由tarnishment稀释“协会之间的一个商标或商号和著名商标,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声誉。相似的”,并非所有的协会将导致在tarnishment。 例如,一本杂志的非商业性的蠢事比恩商标申请缅因州的反稀释规约,举办了以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一本杂志没有使用商标标识或市场的商品或服务。
稀释补救
兰哈姆法“第43条第(三)(5)指定稀释补救措施,说明:
根据本款提出的诉讼,著名商标的所有者应有权在这个标题1116条所规定的禁令救济。 驰名商标的拥有者也应有权(货币救济)第1117(a)和1118这个称号,受到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和股权,如果的原则提出的补救措施:
(一)商标或商标名称,很可能造成模糊或tarnishment稀释稀释,最初是用在商业所针对的禁令后,2008年10月6日寻求的人。
(二)根据本款所产生的索赔:
(一)通过模糊稀释的原因,寻求禁制令所针对的人故意贸易对驰名商标的认可;
(二)稀释的原因tarnishment,寻求禁制令所针对的人故意伤害著名商标的声誉。
本节排除对人开始使用一种潜在的稀释的商标或商号,2008年10月6日,日之前,一个动作,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货币救济。
上次修改时间:2009年12月5日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