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等同测试:宝莱坞和好莱坞

20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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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等同测试:宝莱坞和好莱坞

刘慧卿惠特克,威廉和玛丽实习生

当尼尔森商务传媒公司提出的两项意向使用的应用为标志的宝莱坞记者, 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注册,因为商标被视为“只是描述。”尼尔森媒体抗议这种拒绝 TTAB作出裁决1月28(重新尼尔森媒体公司,二百二十三分之七十七序列号,725223分之77, 728) 。 这项决定为两个商标被视为法律等值的需要是什么重要的先例。

宝莱坞记者提供新闻更新,在印度电影里的行业和尼尔森媒介寻求登记“在娱乐领域的报纸”,并注明“在报纸的性质,在娱乐场提供在线出版物。”根据的事实,他们还拥有注册商标的好莱坞记者“,它提供了类似的服务和良好的宝莱坞记者拒绝这些应用程序的响应,尼尔森媒体抗议。

他们试图争辩说,这两个商标的法律等值。 引用第2条(f)

1946年商标法令,15 USC § 1052(F ),他们说,宝莱坞记者不只是描述,因为它需要独特性“好莱坞记者”以前登记的基础上。 通过对这些理由的争论,尼尔森媒体企图利用“套结对”,建立独特的宝莱坞记者已知的策略。 为了能够“转”在这样的新标志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证明,这两个商标是相同的。

两个标记无论是法律的等值是由前两次的情况下建立的测试分析,重新拨号一个床垫经营公司在 1812 的57 USPQ2d;凡达因Crotty表示,公司诉磨损GuardCorp ,926楼。这个先例,被视为法律等值两个标记“必须无法区分彼此或创造相同的,持续的商业印象,消费者会考虑基于2D 1156,17 USPQ2d 1866年,1868年(联邦Cir.1991 )。同一商标的两个标志。“

因此,有人问,是宝莱坞记者从“好莱坞记者”没有什么区别呢? 尼尔森媒体认为,商标是合法的等值,因为他们都指电影业的消息来源,以及它们之间唯一的区别是一个无关紧要的一个字母B和H.信法院的答复,这种差异是非常相应的,因为它完全改变该商标的含义,指的是美国电影业的印度电影业。 因此,没有获得该商标的宝莱坞记者的独特性的基础上商标规则第2.41(二)。 TTAB肯定拒绝登记的决定,甚至更多套结的案件和法律的等效试验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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